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内部审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选择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之前,制定更换服务提供方的流程及预案,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可更换服务提供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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