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第四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内部处置工作流程,确保相关信息系统及时恢复运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