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内部处置工作流程,确保相关信息系统及时恢复运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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