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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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