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系统变更、业务变化等情况,持续更新应急预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确保应急演练在两年内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演练应当形成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系统变更、业务变化等情况,持续更新应急预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确保应急演练在两年内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演练应当形成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