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落实下列应急管理职责: (一)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为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估与改进工作,并负责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与恢复;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评估本业务条线信息技术突发事件相关风险,开展业务影响分析,确定并实施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信息系统与相关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制定的合理性,确保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