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建立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充足资源,稳妥处置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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