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充分挖掘、梳理和分析数据内容,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同一客户、同类业务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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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