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购买或使用非法获取或来源不明的数据。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之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则和目的,并征得客户同意。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客户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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