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遵循最少功能以及最小权限等原则分配信息系统管理、操作和访问权限,并履行审批流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权限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信息系统权限的定期检查与核对机制,确保用户权限与其工作职责相匹配,防止出现授权不当的情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运维实施必要分离,保证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内部岗位的相互制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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