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完善网络隔离、用户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销毁、日志记录、病毒防范和非法入侵检测等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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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