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经营及客户数据按照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作出差异化数据管理制度安排。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