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二节 数据治理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经营及客户数据按照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作出差异化数据管理制度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