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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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