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具备可审计功能,并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转换、提供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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