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具备可审计功能,并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转换、提供数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