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信息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变更及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建立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日志留痕机制,确保满足应急处置和审计需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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