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