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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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