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市场交易规模等因素定期对重要信息系统开展压力测试和评估分析,确保其容量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