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市场交易规模等因素定期对重要信息系统开展压力测试和评估分析,确保其容量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