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上线或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对信息系统上线或变更操作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和跟踪。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重要信息系统计划停止使用的,应当开展技术和业务影响评估,制定完整的系统停用和数据迁移保管方案,并组织必要的评审及停用后的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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