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开发测试环境,避免风险传导;开发测试环境使用未脱敏数据的,应当采取与生产环境同等的安全控制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生产环境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技术或业务测试的,应对测试流程及结果进行审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开发测试环境,避免风险传导;开发测试环境使用未脱敏数据的,应当采取与生产环境同等的安全控制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生产环境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技术或业务测试的,应对测试流程及结果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