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自律管理规则的要求,确保风险管理系统具备审查账户资金及证券是否充足、监控交易及资金划转是否异常等功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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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