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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