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