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电子合同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电子合同存储在指定的信息系统,并提供可供投资者及合同其他相关方查询、下载的公开渠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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