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电子合同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电子合同存储在指定的信息系统,并提供可供投资者及合同其他相关方查询、下载的公开渠道。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