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自身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直接接收客户交易指令,并记录客户交易指令接收时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