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自身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直接接收客户交易指令,并记录客户交易指令接收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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