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识别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各类风险,建立持续有效的风险监测机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稳妥处置发现的风险问题,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风险监测机制及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评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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