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一)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