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一)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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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