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在业务系统上线时,同步上线与业务活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系统或相关功能(以下统称风险管理系统),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和干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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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