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信息技术运用情况纳入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为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信息技术运用的各个环节。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信息技术运用情况纳入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为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信息技术运用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