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技术治理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信息技术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技术质量控制、信息安全保障、运维管理等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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