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技术治理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