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八条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