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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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