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四条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