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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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