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船员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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