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