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