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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