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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