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