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