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