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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