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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