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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