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