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