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