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