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