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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