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