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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