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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