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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