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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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