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