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